本院于2025年12月19日裁定受理珠海市德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6年1月4日指定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珠海市德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决定适用快速审程序。珠海市德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2月2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九洲大道东1195号中航大厦四层402室,邮政编码519000,联系人:陈律师18502344560;林律师13539584185)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珠海市德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6年3月3日上午10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地点及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