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恒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原告周大全诉被告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恒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材料。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向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出院后治疗、检查费5000元、误工费42000元(7月*6000元/月)、出院后护理费22500元(5月*4500元/月)、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鉴定费3948元、残疾赔偿金129596元(18.5年*70052元/年*10%)元、精神损害扰慰金20000元,合计2290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30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