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晞辰、黄鹏辉、横琴骏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新伟大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横琴骏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珠海鹏客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黄俊豪、朱晞辰、黄鹏辉、珠海横琴柏延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5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横琴骏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珠海鹏客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黄俊豪、朱晞辰、黄鹏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新伟大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42713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31日起;以727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2.驳回原告珠海新伟大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19.17元,由原告珠海新伟大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06.75元,由被告横琴骏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珠海鹏客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黄俊豪、朱晞辰、黄鹏辉负担113112.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横琴骏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珠海鹏客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黄俊豪、朱晞辰、黄鹏辉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