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珠海欧兰智能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3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欧兰智能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和工程款10720元;二、被告珠海欧兰智能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欠款1072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65%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由被告珠海欧兰智能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6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欧兰智能酒店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天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