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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5968号原告杜丕建与被告任明、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正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木新、任杰、魏拥军、周明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9 15:21:53 打印 字号: | |

吴木新、周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杜丕建与被告任明、广东华辉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正圆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木新、任杰、魏拥军、周明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丕建支付工程价款39000元;二、被告任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丕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5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杜丕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任明负担。原告缴纳的诉讼费,本院于本案生效后予以退回;被告任明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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