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跃生、珠海经济特区跃海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理文与被告陈跃生、珠海经济特区跃海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韩巧玲、霍锦强、汪学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603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跃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理文偿还借款2754000元;二、被告陈跃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理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75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574114.69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理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55.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755.82元,由被告陈跃生负担42836元(受理费38852元+保全费3984元),由原告李理文负担10919.82元(受理费9903.82元+保全费1016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李理文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755.82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共退回42836元。被告陈跃生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