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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806号 原告珠海市香洲金色田源米行与被告白艳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2025)粤0402民初31806号 原告珠海市香洲金色田源米行与被告白艳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原告珠海市香洲金色田源米行与被告白艳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作者:陈可诗  发布时间:2026-01-08 15:00:38 打印 字号: | |

白艳厅: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市香洲金色田源米行与被告白艳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艳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金色田源米行(经营者苏成武)支付货款25000元。

二、被告白艳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金色田源米行(经营者苏成武)支付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56元,由原告负担39.56元,被告负担45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4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陈可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