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建平与被告贺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曾建平负担。
特此公告。


贺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建平与被告贺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曾建平负担。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