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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762号 原告曾建平与被告贺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裁定
(2025)粤0402民初31762号 原告曾建平与被告贺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裁定
原告曾建平与被告贺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裁定
作者:陈可诗  发布时间:2026-01-08 14:54:24 打印 字号: | |

贺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建平与被告贺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曾建平负担。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陈可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