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华、葛红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麦田与被告刘卫华、葛红军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红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麦田返还保证金10万元。
二、被告葛红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麦田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刘卫华对被告葛红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35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2335元。两被告连带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