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习武:
本院受理原告黄赛云诉被告张习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28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习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赛云支付租金和占有使用费合计76949元;二、被告张习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华路395号商铺;三、被告张习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赛云支付自2025年11月6日起至实际腾退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华路395号商铺之日止,按每月16000元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四、被告张习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赛云支付租金28949元自2025年1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原告黄赛云负担918.9元,被告张习武负担1743.1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黄赛云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本院退回1743.1元。被告张习武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