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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450号 原告吴惠珍与被告疏义龙、安徽缤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8 11:18:1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缤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惠珍与被告疏义龙、安徽缤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45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疏义龙、安徽缤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惠珍支付租金73000元;二、被告疏义龙、安徽缤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惠珍支付物业费43387.2元;三、被告疏义龙、安徽缤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惠珍支付水电费6682.89元;四、被告疏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惠珍支付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3.21元,由被告疏义龙、缤宇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103.3元,由被告疏义龙、缤宇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吴惠珍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33.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03.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疏义龙、缤宇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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