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88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熊长辉、珠海昇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8 10:13:37 打印 字号: | |

熊长辉、珠海昇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熊长辉、珠海昇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8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熊长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46480.04元; 二、被告熊长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计至2025年10月15日的利息28272.95元、罚息12447.23元及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787200.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40个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7月7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以上利息、罚息总计金额应以不超过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熊长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31091元;四、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第一、二、三项债权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熊长辉名下的珠海市前山逸仙路83号(田德花园B区)3栋19号商所得价款在8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珠海昇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熊长辉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珠海昇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熊长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0.68元、保全申请费4470.34元,均由被告熊长辉、被告珠海昇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熊长辉、珠海昇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熊长辉、珠海昇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