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芸、董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刘芸、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3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87813.3元;二、被告刘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暂计至2025年12月12日的正常利息13358.28元、罚息363.21元(本金罚息288.75元和利息罚息74.4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本息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1487813.3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的正常利息363.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137个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12月23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上述利息、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之和以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刘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付律师费50908元;四、被告董兵对被告刘芸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对依法处分被告刘芸用于抵押的珠海市前河北路388号3栋6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84.30元,由被告刘芸、董兵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刘芸、董兵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刘芸、董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