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9987号
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融德融易购 (广东) 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旧货调剂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987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6万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5年8月6日止为305837.79元(以未支付工程款56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利率从2021年9月25日开始计算至2025年8月6日止,余下的利息均按以上方法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为止);三、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市旧货调剂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珠海新百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税费等全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6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0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