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信托投资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信托投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644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审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六年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