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基壮: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群诉被告珠海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基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处对珠海市香洲区香华路399号15栋203房执行中止;2、判处梁国群对珠海市香洲区香华路399号15栋203房拥有永久的合法居住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2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205室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