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喜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闫喜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喜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53374496602053信用卡截至2025年12月8日拖欠的透支本金45225.63元、利息27065.78元;
二、被告闫喜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53374496602053信用卡自2025年12月9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本金45225.6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但上述利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9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314.57元,被告闫喜君负担1451.3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闫喜君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闫喜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