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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24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樊冬梅、骆效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6 17:16:07 打印 字号: | |

樊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樊冬梅、骆效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冬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12月15日尚欠的借款本金394753.47元、利息20579.11元、罚息741.18元、利息复利611.11元;

二、被告樊冬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94753.47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20579.11元为基数,均按1月1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8.8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每年1月1日调整)],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骆效宏对被告樊冬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樊冬梅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桥湖南路625号1栋3单元4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59166号]房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樊冬梅、骆效宏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6.56元,由被告樊冬梅、骆效宏负担。保全申请费2558.85元,由被告樊冬梅、骆效宏负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樊冬梅、骆效宏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樊冬梅、骆效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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