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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5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粟绍宴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6 17:12:03 打印 字号: | |

粟绍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粟绍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粟绍宴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5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粟绍宴名下位于珠海市前山港昌路903号(漾湖明居)3栋1单元3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C0941121]的保全,解除保全财产价值以73755.22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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