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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843号原告珠海市泰锋电器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市场管理中心与被告何仙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撤诉裁定
  发布时间:2026-01-06 16:19:13 打印 字号: | |

何仙梅: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泰锋电器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市场管理中心与被告何仙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5)粤0402民初30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泰锋电器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市场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泰锋电器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市场管理中心负担。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843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