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珍、唐纯英、黄杰文: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棣与被告黄珍、唐纯英、黄杰文、第三人李剑飞、李剑龙、李剑勇、李伟金、李伟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5)粤0402民初16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黄海棣负担。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6236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黄珍、唐纯英、黄杰文: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棣与被告黄珍、唐纯英、黄杰文、第三人李剑飞、李剑龙、李剑勇、李伟金、李伟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5)粤0402民初16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黄海棣负担。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6236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