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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980号原告珠海市昱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巍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4 16:52:49 打印 字号: | |

付巍鹏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昱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巍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珠海市昱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23850元,水电费11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费用的违约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每月16号起按所拖欠当月租金的1‰/天计算,暂计至2025年6月16日为3077.15元,具体详见附表);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期将珠海市香洲区明碳餐饮店注册地址从标的商铺迁出或注销的占用费13000元,违约金19500元;4.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珠海市香洲区明碳餐饮店的注册地址从案涉商铺迁出或注销;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免租期租金4333元;6.请求判今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2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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