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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472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兰埔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茗山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4 15:47:16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茗山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兰埔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茗山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珠海市香洲兰埔股份合作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的租金、管理费共计人民币28740元(7245元/月×4个月-2024年10月15日支付的240元=28740元)及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累计欠付的租金、管理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LPR4倍)的标准,自2024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31日的违约金为2178.58元,详见《计算表》);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电费1411.5元;3.判令确认被告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7600元归原告所有;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9日15时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1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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