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唐虎博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黄文榕、珠海市斗门唐虎博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97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20000元;二、被告黄文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计至2025年1月19日的正常利息20822.75元和复利27.92元和自202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3920000元为基数计算,复利以未付正常利息20822.75元为基数计算,利率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8月18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年利率计算;以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黄文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律师费42800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黄文榕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170栋1203房(粤2023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110383号)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范围内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珠海市斗门唐虎博商行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69.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预缴),由被告黄文榕、珠海市斗门唐虎博商行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同意被告黄文榕、珠海市斗门唐虎博商行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黄文榕、珠海市斗门唐虎博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