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健伟:
刘立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1768元(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3年1月5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金额为16342元;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13.4%)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5年7月25日利息金额为5426元,实际应计算至其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3252元(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3年1月10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金额为25113元;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13.4%)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4年9月5日利息金额为8139元,实际应计算至其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5.请求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咨询费6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 年3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2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