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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098号刘立辉诉洪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3098号刘立辉诉洪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6 11:15:47 打印 字号: | |

洪健伟:

刘立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1768元(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201315日暂计算至2020819日利息金额为16342元;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13.4%)自2020820日暂计算至2025725日利息金额为5426元,实际应计算至其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3252元(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2013110日暂计算至2020819日利息金额为25113元;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13.4%)自2020820日暂计算至202495日利息金额为8139元,实际应计算至其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5.请求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咨询费6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 311日下午1430分在20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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