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仕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曾仕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05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仕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4300元;二、被告曾仕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暂计至2025年1月14日的正常利息150.17元及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74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的罚息和以合同期内产生的正常利息150.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的复利(以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曾仕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1.2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预缴),由被告曾仕梭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同意被告曾仕梭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曾仕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