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张德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05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德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9500元;二、被告张德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至2025年3月18日的正常利息1581.06元及自202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16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6月26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加20bp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罚息和以合同期内产生的正常利息1581.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6月26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加20bp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复利(以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张德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1.62元、保全申请费139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预缴),由被告张德做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同意被告张德做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张德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