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保卫、叶犹建、申全福、珠海横琴东创鑫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文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保卫、叶犹建、申全福、珠海横琴东创鑫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32505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25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