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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505号 原告珠海市文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保卫、叶犹建、申全福、珠海横琴东创鑫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2505号 原告珠海市文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保卫、叶犹建、申全福、珠海横琴东创鑫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原告珠海市文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保卫、叶犹建、申全福、珠海横琴东创鑫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作者:王晓芳  发布时间:2025-10-10 16:15:36 打印 字号: | |

宋保卫、叶犹建、申全福、珠海横琴东创鑫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文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保卫、叶犹建、申全福、珠海横琴东创鑫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9月10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32505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2505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