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和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李城云、刘丹、珠海和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70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城云、刘丹名下财产,查封、冻结财产价值以823787.58元为限。
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