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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6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洲支行诉被告吴强、古庆红、珠海中智鸿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5 14:52:02 打印 字号: | |

吴强、古庆红、珠海中智鸿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洲支行诉被告吴强、古庆红、珠海中智鸿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0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吴强、被告古庆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洲支行支付截至2024年3月14日尚欠的借款本金2200000元、利息46071.48元、罚息0元和复利502.55元;二、被告吴强、被告古庆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洲支行支付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第一笔借款罚息以欠付的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4006.03元为基数;第二笔借款罚息以欠付的本金287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5965.23元为基数;第三笔借款罚息以欠付的本金26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5509.45元为基数;第四笔借款罚息以欠付的本金27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5721.38元为基数;第五笔借款罚息以欠付的本金25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5297.59元为基数;第六笔借款罚息以欠付的本金34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7273.66元为基数;第七笔借款罚息以欠付的本金3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6448.33元为基数;第八笔借款罚息以欠付的本金293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5347.26元为基数。上述罚息和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均适用一年期LPR加0基点,重定价日详见附表】;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吴强、被告古庆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洲支行支付律师费4800元;四、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洲支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就处分被告吴强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9号3栋501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珠海中智鸿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的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洲支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珠海中智鸿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吴强、被告古庆红追偿;六、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6.97元,均由被告吴强、被告古庆红、被告中智鸿泰公司连带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洲支行已同意被告吴强、被告古庆红、被告中智鸿泰公司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吴强、被告古庆红、被告中智鸿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五洲支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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