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86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86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