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文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伯仕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48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原告文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475元,由本院退回237.5元),由原告文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