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5525号
优寓生活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熙汇来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优寓生活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15525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5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优寓生活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熙汇来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65748.28元;二、被告优寓生活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熙汇来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4月9日的违约金9695.48元以及以265748.28元为基数、以同期一年期LPR的两倍为标准、从2025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7.09元,由被告优寓生活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优寓生活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577.0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