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3926号
盈尚工程设计(珠海)有限公司、盈尚地产(珠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玉标诉被告盈尚工程设计(珠海)有限公司、盈尚地产(珠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13926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3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韩玉标与被告盈尚工程设计(珠海)有限公司、盈尚地产(珠海)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解除;二、被告盈尚工程设计(珠海)有限公司、盈尚地产(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玉标退还已支付的装修款54000元;三、被告盈尚工程设计(珠海)有限公司、盈尚地产(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玉标支付违约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原告韩玉标负担763元、被告盈尚工程设计(珠海)有限公司、盈尚地产(珠海)有限公司负担1717元。被告盈尚工程设计(珠海)有限公司、盈尚地产(珠海)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71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