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张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5年7月7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388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