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2540号
珠海市粤臻科技有限公司、王天骐:
原告广东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广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粤臻科技有限公司、王天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540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5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2日起按月息1%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5月1日止,之后的利息依法续算),暂计利息为51333.33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1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