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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282号 原告安资(珠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苗、叶发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及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4 15:43:01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6282号

陈春苗、叶发健:

   原告安资(珠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苗、叶发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282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外摆管理费、水费合计170871.5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741.49元(违约金170871.59元为计算基数,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6月18日);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0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四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