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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192号原告魏耀华与被告靳立冬、靳士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及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4 15:40:05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6192号

靳立冬、靳士敏

   原告魏耀华与被告靳立冬、靳士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192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款项1470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7045为基数,自2025年5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日,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为999.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9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0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四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