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8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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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晓磊与被告珠海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珠海市高新区分公司、珠海市创靓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149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已交付的房屋装修定金人民币1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从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时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法定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1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02审判庭。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