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4160号
杨俊雄、邱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瑞聚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雄、邱冬梅、欧阳增华、第三人欧阳绿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4160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4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苏瑞聚隆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3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苏瑞聚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