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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397号原告黄晋权诉被告黄益南、易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0 15:26:59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13397号 

黄益南、易真:

本院受理原告黄晋权诉被告黄益南、易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13397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3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益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晋权支付剩余购房款170000元;二、被告黄益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晋权违约金52200元;三、驳回原告黄晋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4元,由原告黄晋权负担6778元、被告黄益南负担3767元。被告黄益南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7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一月十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