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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488号原告吴海文诉被告曹忠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1 11:20:15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7488号 

曹忠友: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文诉被告曹忠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7488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7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忠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海文支付房租、水电费、卫生物业费等合计3339元;二、驳回原告吴海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忠友负担15元、被告吴海文负担10元。被告吴海文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五年九月十一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