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2396号
珠海天达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婷诉被告珠海天达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12396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2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天达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婷返还租赁押金50160元;二、被告珠海天达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婷经济损失152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6.30元、保全费826.52元,由原告杨婷负担343.34元、156.24元,被告珠海天达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72.96元、670.28元。被告珠海天达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472.96元、保全费670.2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