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4680号
李江:
原告易卫兰与被告林道贵、李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道贵、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卫兰支付租金19200元、物业费1527元、水费215.56元、电费386元、有线费294元、燃气费395元,共计22017.56元;二、驳回原告易卫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86元,由原告易卫兰负担200元,由被告林道贵、李江共同负担460.86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易卫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0.8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林道贵、李江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