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4088号
珠海市新景鸿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被告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新景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20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320800 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珠海市新景鸿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2元,由被告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新景鸿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已预交的费用611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香洋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新景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