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2530号
叶发健:
原告珠海市瑞同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发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发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瑞同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外摆管理费、装修期电费等合计313419.33元;二、被告叶发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瑞同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项313419.33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3.23元,由被告叶发健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瑞同汇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33.2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叶发健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