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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763号  原告珠海高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4 14:37:50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19763号

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高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高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9日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190809.3元;二、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高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9月至2025年4月的水电费19636.07元;三、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高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2760元;四、驳回原告珠海高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1.34元,由原告珠海高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广东众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5371.34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71.34元,由本院退回5371.34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