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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296号 原告叶晓竹与被告珠海市铂斯登臻品公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4 14:36:39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19296号

珠海市铂斯登臻品公寓有限公司

原告叶晓竹与被告珠海市铂斯登臻品公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叶晓竹与被告珠海市铂斯登臻品公寓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珠海市铂斯登臻品公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晓竹押金4000元及支付违约金4000元,共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珠海市铂斯登臻品公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叶晓竹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铂斯登臻品公寓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