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7013号 原告樊好与被告张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04 14:35:28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17013号

张阳

原告樊好与被告张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7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涂销被告张阳在原告樊好名下位于珠海市昌业路70号1栋3B房产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张阳,担保主债权金额120万元);  二、被告张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樊好办理珠海市昌业路70号1栋3B房产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张阳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