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2128号
珠海市鼎建辉煌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陈建辉:
原告珠海市晟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鼎建辉煌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陈建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2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市鼎建辉煌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晟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付租金29636元及管理费7408元,共计37044元;二、被告珠海市鼎建辉煌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晟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陈建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珠海市晟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54元,由原告珠海市晟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珠海市鼎建辉煌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陈建辉负担980.54元;保全申请费1190.13元,由被告珠海市鼎建辉煌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陈建辉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晟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80.54元,由本院退回980.54元。被告珠海市鼎建辉煌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陈建辉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